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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基本现状

2020-07-10 10:15:00

一、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基本现状

普遍服务概念源于电信行业,后扩展至邮政、电力等公用事业领域。电力普遍服务,是以可承受的价格水平向包括低收入消费者在内的所有用户,以及包括农村、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高成本地区在内的所有地区,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力服务。

按阶段划分,电力普遍服务可分为三个阶段。第一阶段主要是为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,实现电力“地区可及”;第二阶段是保障受助对象(贫困人口)的基本用电需求,实现电力“人群可及”;第三阶段是缩小城乡之间的电力消费差距。

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已取得巨大进展。从最早提出的“人民电业为人民”到“三为服务”(“电力为农业、为农民、为农村经济服务”),从乡乡通电、村村通电到户户通电,从农村用电标准化、农村电气化建设到“两改一同价”,经过几十年的努力,尤其是近几年大规模农网改造,已彻底解决几亿农村人口用电问题,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用户,以及城镇地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优质电力服务。电力维修改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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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我国电力覆盖率达到100%,已基本解决无电人口问题。这也意味着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将向解决贫困人口用电需求、缩小城乡电力消费量差距的阶段迈进。

2017年10月,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”,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,坚持精准扶贫、精准脱贫,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,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,贫困县全部摘帽。

电力普遍服务通过对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电网加大投入建设,可充分满足用电需求,是针对特定贫困地区“精准扶贫”的重要举措,有助于提升贫困人口生活水平,解决电力发展“不平衡不充分”问题。可以说,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已进入脱贫攻坚关键时期。

二、我国电力普遍服务的特点

按行政学理论理解,电力普遍服务通过配置电力资源保障了用电权力的公平性,因此是政府实现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。按公共利益理论理解,为高成本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供电服务,不符合企业利润大化目标,即市场机制不能充分满足电力资源“普遍”配置的需要,因此应由政府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的主体责任。

在我国实践中,为充分实现电力普遍服务,政府与电网企业共同行动,建立起了“政策+执行”执行机制。一方面,我国政府通过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、农村电网改造、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(“两改一同价”),配合实施财政资金转移支付、税收优惠等政策,促进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电网发展,为电力普遍服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一定量的资金支持。另一方面,电网企业则通过严格执行农村生产目录电价、开展农网建设,弥补农村电网投资及运营成本缺口,同时实施系统内东西帮扶,切实落实电力普遍服务要求。电力维修改造

“政府给政策、电网严执行”的实施机制统筹利用了政府和电网企业各自优势,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,使电力普遍服务得以在全国范围实施推广。

同时,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,我国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得到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保障。《电力法》第八条规定,“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、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”,由此确定了国家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的法律主体责任。部分地方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供电企业各自职责,如《重庆市供用电条例》规定由当地政府“保障人民群众享受普遍供电服务的权利”,由供电企业“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”。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引领性文件“中发〔2015〕9号文”也指出,电网企业应“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”。未来,电力普遍服务还可能在《能源法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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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电力普遍服务实现手段

我国实现电力普遍服务主要采用三种方式。一是同一价区内的交叉补贴,二是跨地区东西帮扶,三是财政资金支持。

同一价区内的城乡间交叉补贴形成于“两改一同价”,是在省级电网范围内由城镇向农村提供电价交叉补贴。具体而言,是以城镇工商业作为补贴主体,支持农村地区工商业生产及服务、农民生活、农业生产等低价用电。

跨地区东西帮扶是由东部富裕省(市)向中西部贫困省(市)提供交叉补贴。具体又包括两种实现方式:一是由电网企业自主开展的东西帮扶,如东部电网企业向中西部电网企业实施援建,相关资产及成本纳入援建方输配电价回收;二是通过国家统筹调剂开展的东西帮扶,如在核定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用户承受力、电力投资需求及能力等差异。

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电网建设、藏区电网发展支付的投资资本金,西部省(市)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15%优惠税率,地方财政有关财政补助及税收优惠等等。电力维修改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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